关于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查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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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于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等四类监外执行罪犯。2011年5月1日,社区矫正制度经《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被正式写入刑法,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基于非监禁刑罚和教育改造两要素,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更是一项社会综合性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区政协成立课题调研组,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08年11月我区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区司法局牵头,创新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帮教”监管新模式,试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风险预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现手机定位全覆盖,设立“社区矫正信箱”,多措并举,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长足发展,为创建“平安越城”作出了积极贡献。截止到2013年6月底,全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21名,解除矫正813名,重新犯罪率0.7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目前在册308名,其中缓刑对象占七成,男女比例5.69: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在册数的52.92%,未成年人员占5.5%,无业人员占22.08%。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社区矫正是一项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目前还处在探索时期,加之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人包括少数基层干部没有完全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也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甚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同度不高,尽量避免与矫正人员接触,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有的基层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对自己犯罪事实讳莫如深,或存有仇视社会的情绪,不愿服从社区矫正,给社会稳定埋下诸多隐患。 (二)矫正工作力量仍薄弱。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目前在册数已由矫正工作启动时的199人增至308人,且社区矫正人员以非监禁行刑,大多社会背景复杂,大大增加了管理难度。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案件多、时间紧、牵制精力大,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空前压力。而目前我区的社区矫正专业力量仍较为薄弱,专职工作者还不到10人,尚未达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20:1”的要求。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由司法所及镇街工作人员兼任,与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刑罚执行工作不相适应,带来很多弊端。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更是缺乏制度保障,发展任重道远。在矫正执法中,因刑事执法职权受限,对于违规社区矫正人员只能靠说教劝诫,社区矫正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管理手段也相对单一,局限于“人防”,如“人盯人”来跟踪了解情况。 (三)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一是部门联动配合欠缺。社区矫正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需要依靠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共同协作,取得街道、居民等的密切合作,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制度约束,各参与主体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尚存困难。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13〕28号文件《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起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但就目前我区现状,建制面临不少困难: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未设执法监督机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缺乏。三是帮扶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人员大多文化层次低,职业技能匮乏,加之社会公众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大大降低了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力,因此,亟待探索社区矫正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的相关机制。 (四)矫正工作经费尚不足。区财政每年按社区矫正人员人均2500元(含省补经费)的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2011年划拨专项经费89.4万元,2012年则减少至68.67万元,2013年与2012年持平,而职能和工作量却在逐年增加,如村(居)帮教工作站、公益性就业安置基地等建设,执法记录仪器设备的增设,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所需经费,审前调查、心理矫治、医学司法鉴定、组织追捕脱、漏管人员及押送执行收监人员等新增职能产生的费用等,都无法在专项经费中得到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禁止令”执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所需装备,如警戒具、执法执勤车辆(含囚车)等,也因资金受限而无法保障,使部分执法活动也因此受到限制。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当前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来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创建”以及区级部门和镇(街道)绩效等考核评价体系中,四星级以上和谐社区评定列入社会矫正工作考核内容;要在五星级和谐社区和精品社区创建中培育几个试点村(居)矫正帮教工作站,做好示范推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充分动员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各种力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利用普法宣讲和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途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让社区矫正人员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者要严肃执行矫治和监管,体现执法的威严性。 (二)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在区矫正办的牵头下,协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探索建立“越城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集矫治、帮教、服务于一体,以此为平台,实现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工作联动。二是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可借鉴义乌等地先进经验,推进我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执法活动审核机制,对涉及社区矫正人员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执法活动,如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由法治机构严把审核关,经合议决定后再执行,避免各类执法过错产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等担任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员,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举、调查质询、建议权等项权力,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检查,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检查的机制。三是要完善帮扶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帮助、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制度,对生活就业确有困难者,给予临时支付救助金,帮助矫正人员解决好“第一顿饭”。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低保、医保,并鼓励他们参加镇(街道)组织的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可参照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规定,对吸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帮教,建立和扩大企业安置帮教基地和公益劳动基地,做好义工与就业的结合文章,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风险。 (三)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一是要有效整合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数“20:1”的比例,配足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具体矫正工作实施。探索建立执法队伍,鉴于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性质、任务,建立社区矫正协勤队伍,统一服装,挂牌上岗,专门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实施“禁止令”执行、调查取证、收监执行、罪犯押送、脱管(漏管)罪犯追查等,以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二是要吸纳更多的志愿者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可整合社区内在公、检、法、司部门就职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公益事业热心的人士参与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去;可尝试整合文理学院等高校法学专业和心理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工作站,开展集中教育、心理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个案矫正以及帮教对象教育矫治效果评估等社区矫正帮教活动。三是要充分发挥村(居)等的群众自治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育村(居)矫正帮教工作站的典型,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可借鉴“临海经验”以及杭州拱墅区祥符街道映月社区等地的成功做法,依托“村(居)便民服务中心”、综治工作站等平台,整合治保调解组织和村(居)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推进村(居)帮教工作站建设,实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的触角向基层第一线延伸。 (四)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有经费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作。要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经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费用、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装备费用等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司法局可按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每年编报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要统筹社区矫正工作和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工作经费和装备需求,优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配备。当务之急要为区司法局确保囚车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执法活动所需装备。在经费逐步保障的前提下,可探索创新“技防”举措,开发利用“面部识别+指纹”考核管理系统,实现自动识别和签到,有效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引入“北斗导航”商用技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动态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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