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几点建议

日期: 2014- 06- 20 16: 20: 39 浏览次数:

           据越城政协特邀信息员、区司法局干部黄维反映: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后劳教时代”如何处置“制度真空”难题摆在了面前,需要完善顶层设计,厘清指导思想,修改有关法律。为此, 黄维建议:

一是构建刑罚、治安行政处罚和社会防卫三位一体的社会防卫体系,填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空白”。

1、构建社会防卫体系制度框架。明确建立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有法律依据并须经司法机关裁判,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多元立体的框架。

2、建立相应的社会帮教与救助、医疗戒护、特殊工读、教育训诫、社区监护、社区服务等制度举措,相辅相成,构筑起环环相扣的社会防卫体系。

二是废除一系列相关立法。作为一项制度,我国的劳教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制度规定共同组成。目前,在废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高位阶的规范性法的文件之后,还须对下位阶立法文件进行配套废除。

三是及时出台应对“制度真空”的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在大政方针上为我们进行“社区矫正”立法,填补“制度真空”指明了方向。

建议及时出台办法解决社区矫正实际运作中的遇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体系分工不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社区组织、社会工作者及自愿者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推行社区矫正所需的经费短缺等问题并在“社区矫正”立法中予以落实。

四是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逐步完成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处罚举措的司法化改造,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1、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覆盖面和力度。把既不适合纳入治安处罚、也不适宜归于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作出立法规范和政策调整的全方位覆盖,形成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疏而不漏的社会治理覆盖。

  2、逐步完成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处罚举措的司法化改造。建议借鉴废止狭义劳教制度的做法,逐步完成对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处罚举措的司法化改造,让今后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治理更多的求助于司法途径,防范未经审判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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