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特赦对象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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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城区政协办研究室副主任汪乐乐反映: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此次特赦不同于之前七次主要针对战犯的特赦,首次将“老”“少”两类刑事犯罪罪犯也考虑在内,将特赦这种国家恩泽惠及普通罪犯,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动体现。但从前来看这两类特赦对象在特赦后的生活,亟需政府部门关注: 一、“老”特赦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主要涉及到《草案》中两类人群: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按年龄估算,凡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这类人群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特赦后基本生活没有保障。二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这个群体已经基本丧失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也基本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二、“少”特赦对象的教育和工作支持问题。主要涉及到《草案》中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犯罪性质较轻的)。特赦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此类特赦对象大部分尚未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无学历和技能,且又有犯罪记录和服刑经历,今后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都将遇到困难。 为使特赦的效果能够全面协调发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汪乐乐建议: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特赦对象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司法部门应与民政部门主动对接,事先对拟特赦对象进行排查,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少”特赦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二是做好对特赦对象的教育援助。教育部门应认可改造期间的学历,并给予特赦对象平等受教育机会。必要时引入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援助机构,统一对求学的特赦对象进行的心理干预,增强学习和融入的信心。 三是关心和安置未成年特赦罪犯就业。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有必要对特赦对象进行预估,做好就业援助计划,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专场招聘会。可考虑安排快递、餐饮等行业工作等就业门槛较低的岗位,帮助其迈出工作第一步,积累经验,增强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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