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民政低保金补助政策从按户登记扩面为按人登记的建议

日期: 2017- 11- 28 09: 12: 20 浏览次数:

 

据越城区政协副主席钱伟平反映: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民政部和人力社保部,以及各省,市,县的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均在开展增量工作,这一举措真正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

浙江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是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申请条事件是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的规定,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中临时救助申请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客观原因导致分户难。很多困难家庭两代三代共居、父母兄弟同户现象普遍,家庭成员中一人因病致贫,其父母、兄弟法律上存在着照顾关系,申请低保要求必须进行分户。虽然低保政策上也提供了分户的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但是分户和户口变更在公安机关,且分户必须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并不容易。还有一些农村,由于当地的国土规划控制和宅基地的地方性政策等规定,无法进行分户和单独立户,结果导致家庭中确有困难而无法享受低保政策。

二是必备生活硬件影响补助。政策规定:“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低保的家庭由于房屋破损需要修建,就会被排除在低保政策之外,然而困难的个人依然困难,需要救济的个人依然需要救济,实际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如果低保的政策是按照具体人个人来明确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政策操作上的悖论。

三是基础生活保障限制补助。政策规定:“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际情况中出现了有亲戚或者爱心人士赠送给低保家庭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低保户却不敢接收,因为一旦接受了就有可能失去低保资格。同样道理,如果低保家庭人员使用了手机尤其是智能手机,每月通讯费在60-80元以上也是正常的事情,然而也会有人指责低保户在进行时尚消费,低保户因担心而不敢使用,结果使得这些低保户群体融入现代社会出现了障碍。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正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具体的个人为对象,以财产为标准而不是以个人的失能状态为标准而导致的,属于政策制订上的不实事求是,是机械简单化操作。低保补助政策从设置的目的来说,享受低保的应该是自然人,而目前的条件却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收入为条件,这一条件会导致真正有困难的个人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低保政策。

从全国来看,2017年各省根据本省经济情况出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申请仍都以家庭为单位。各地依据的是2012民政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第三章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为真正体现低保政策“以人为本”和“以人民幸福为中心”的要义,让更多需要补助的对象享受国家补助,钱伟平委员建议: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考虑部分确有困难居民需求,将民政低保金补助政策从按户登记扩面为按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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