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建议提高环境资源类诉讼中的生态修复率

日期: 2017- 08- 29 10: 45: 24 浏览次数:

        据越城区政协特邀信息员、区法院干部丁晓颖反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绿色GDP成为普遍追求,环境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维稳的热点问题。201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明确指出要“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因此,对因侵权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生态修复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是当前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法律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但是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现,在生态修复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收取的罚金未专款专用;二是生态修复历时长、无法在诉讼期间完成,难保责任最终落实;三是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均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该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四是修复标准模糊;五是缺乏损害确定、跟踪回访和效果评价机制等,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生态修复率很低。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为例: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该院受理审结的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虽有几起适用生态修复机制,也仅占案件总量[1]的8%。

为进一步立足审判分析案件审理情况,完善生态修复机制,改善生态环境,丁晓颖建议:

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修复基金账户。建议将破坏环境资源收取的罚金、侵权人交纳的公益赔偿款以及通过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收取的款项均纳入修复基金账户中,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是创新生态修复的责任形式。环保案件专业性强,损害后果的潜伏时间长,形成原因多,法官囿于专业所限,往往需要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认定。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部分评估报告的可信度不高,仅仅根据评估报告裁判案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建议引入专家意见,解决此类案件审理难的问题,同时保证司法公正。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并于2017年4月26日聘任国内十位环境资源科研领域的资深专家作为智库成员。受聘的专家可提供技术咨询或出具专业生态修复意见,并可依法律规定以陪审员身份参与环资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调解或协调。优先考虑恢复原状——专家组或者专门机构制定完善的生态修复方案。对于被破坏的环境难以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可以考虑异地修复、货币赔偿或者替代修复等责任形式。

三是明确和扩大修复责任主体。以污染者行为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由于特定原因找不到污染行为人或者污染行为人没有能力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情况下,由于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应当确定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另外,也可以考虑将环境修复的受益者纳入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范畴,引导全社会公民积极参与生态维护。

四是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合作,科学评估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有效跟踪修复责任的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入智力支持,邀请政府公务人员、专家学者、公益组织等多方参与新型责任的调研、评估和具体方案制定,保障新型责任实践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五是构建环境污染鉴定评估体系。鉴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建议加快规范环境评估鉴定活动,改革现有鉴定机制,构建集环境监测、环境医学、经济、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才为一体的环境鉴定机构系统,组织多学科、跨部门的专家协同工作,以保证环境污损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以更好地惩治破坏环境行为,推动环境建设,提升环境文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1]这里的案件总量是指需要和可以实施生态修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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