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档案缺失造成连续工龄得不到认可的问题亟待解决

日期: 2018- 04- 28 09: 33: 30 浏览次数:

        越城区政协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委原副主任何来利反映,国家规定1992年3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尚未缴费,按视同缴费年限,则必须有档案材料证明。2002年10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2002]161号),以进一步规范连续工龄认定程序。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部分退休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从而导致连续工龄得不到认可。出现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得不到认可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人事档案等材料遗失。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现在已进入退休年龄。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或企业破产、关闭、撤销、解散等,导致主体不存在。有些企业转型升级、转资合并,导致主管部门不明确、不规范,也造成了人事档案缺失。这对退休人员提供原始证明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是职能部门对补办证明不认可。有些社保部门认为,只有原始档案上记载的个人档案,方可连续计算工龄。没有个人原始档案,就不能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职工虽提供了用工单位职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及档案局复印盖章件和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但职能部门仍不认可。如绍兴市曾有一名职工,人事档案被火烛烧毁,导致未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直至64岁遗憾离世。这种机械要求档案缺失人员必须提供个人原始档案的方式不利于解决现实情况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是基层部门执行落实不到位。2002年浙江省对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规范了连续工龄认定程序。但有些部门执行不到位,部分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办理手续时,才被告知个人档案缺失。导致1992年3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无法提供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不能按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即使职工从档案局找到有关人事资料并复印盖章,补办缺失的材料后,职能部门仍认为违反人事工作规定,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为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因连续工龄认定问题引起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何来利建议:

    一、对人事档案缺失的职工调查核实,严格认定连续工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文件精神,建议职能部门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原用工单位职工登记表、工作调令、原工作单位职工花名册或工资单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到职工原工作过的地方和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调查核实中如发现有伪造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压实连续工龄认定责任。对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遗失的问题,要从源头上分析原因,认真做好认定人员的来访接待工作,解决有关部门间相互推诿状况,热情对待认定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建议人社部门牵头出台落实《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地方性文件,解决群众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