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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107号提案关于对失独家庭例入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并进行扶助与补偿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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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二孩”政策在我国全面放开。就在人们感叹80后、90后成为“史上唯一一代独生子女”时,可曾想到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却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失去了自己的孩子,而又逐渐步入老年,成了令人心酸的“失独老人”。以东浦街道为例,有“失独”家庭19人,且每年均呈递增趋势。因失子之痛积愁成疾, 90%以上的“失独”老人都患有程度不一的各种疾病,在生活照料、大病医治、养老保障等问题的面前束手无策。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但对她们而言,却是杯水车薪。 我国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指出:地方政府要对失独家庭给予必要帮助,2007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对扶助措施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2013年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6年绍兴市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绍兴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绍卫计发[2016]5号文件,再次完善了扶助制度,已经最大程度的给予了关怀,但由于现阶段失独家庭扶助制度依附于计划生育国策,切实需要解决的是失独父母心理、养老、医疗等困难,为此,建议: 一、从国家政府层面对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定位作出修正,明确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应当对失独问题进行充分的法理论证,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失独制度的定位,不应将制定仅定位为“扶助”性质,而应该凸显制度的“补偿”性质,在法律框架内确保失独制度实施的独立性。 二、建议对失独家庭例入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并进行最大限度的扶助与补偿,特别需要解决的是失独父母心理、养老、医疗。虽然绍卫计发[2016]5号文件已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关怀政策,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或减轻养老和医疗的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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