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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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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越城区共有村经济合作社335个,自2014年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以来,已完成334个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了“权利到人、权跟人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2018年,我区又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对于未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社员认定标准为:户籍在本村并符合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因社员依法收养的、政策性移民落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等6种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产生具有三类身份的人群: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非社员股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我区实际,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了如下探索: 一、社员股东: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9〕17号)文件精神,享有完全人口股的人员,原则上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社员非股东:是指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截止后,具有社员资格但尚未继承或受让股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的新生人员;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人员;本社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几类情况。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社员非股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我区对股权流转管理进行了探索,制定了《越城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社员非股东可以采取继承、户内赠与的形式受让股权,成为社员股东,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非社员股东:是指不具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但在股改时酌情享有股权,或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人员。非社员股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成员资格身份丧失。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社员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有偿退出,自有偿退出之日起,其社员身份变为社员非股东;社员股东从本村户口迁出或已加入外籍,其身份变为非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或社员非股东具有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时,社员股东变为非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变为非社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失踪、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情况属实,则自其失踪或死亡鉴定之日起,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越城区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将牢牢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的探索和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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