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集体资产量化处置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9-09-17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关于村级集体房屋、土地权证完善难的问题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50号), 一、生产经营性用房对1986年12月31日前已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审核后,按登记规定程序公告且无异议的,准予登记。二、集体公益性用房,镇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建设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由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补办或完善相关手续。对1986年12月31日前已占用的集体公益性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当地镇乡(街道)审核后,按登记规定程序公告且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二、关于村级集体土地性质资产处置难的问题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6号明确,对在2006年9月6日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予以资产处置,1.经法院直接裁定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2.在2006年9月6日前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获得法院裁定给银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3.在2006年9月6日前通过转让形式获得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4.在2006年9月6日前转制或兼并,转制或兼并后的企业已于2006年9月6日前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企业。

三、村级集体资产不动产权证分割难的问题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51号),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商业和办公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需经规划、建设、建管、国土、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经有关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书面资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村级集体资产拍卖处置过程中承担高额税收的问题

村级集体资产拍卖处置中承担的税收,均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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