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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所有停车场对民众免费开放半小时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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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停车场所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各类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 所以,在目前的停车收费政策下,针对所有停车场所统一要求半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缺乏政策依据,有一定难度。 针对适用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虽然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确定免费停车时间和收费标准,但是我们要求经营者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现行的政府定价停车设施的免费停车时间 我们在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中设置了不同的免费时间:城市道路停车、交通场站的配套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不收费;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迪荡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周边部分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免费停车时间为1小时,区域为梅龙湖路东侧(南起胜利东路,北至财源中心)和惠利街南侧。 之所以对城市道路停车、交通场站的配套停车场设置15分钟的免费时间,也是充分考虑到城市道路和交通场站的特殊性,加快车辆的流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矛盾。 同时,我局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或者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三、关于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 1、交通场站的配套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不收费。小车5元/次、大车10元/次、摩托车2元/次。停车时间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以后每4小时分别加收5元、10元、2元,依次类推。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小车5元/次、大车10元/次、摩托车2元/次。停车时间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以后每4小时分别加收5元、10元、2元,依次类推。 3、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拉开交通繁忙区域和非繁忙区域、尽量引导机动车向非道路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分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我们对我区域内道路机动车停放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我们将越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类区域,特级区域每小时8元/次,一级区域每小时6元/次,二级区域每小时2元/次,免费停车时间为15分钟。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时间为7:00-20:00,其余时间免费停放。 以上定价标准为一般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四、关于机动车违规占道停放(乱停车)的管理 针对违法违规占道停车现象,非机动车道的占道停车由交警部门管理,而人行道违规占道停车根据《绍兴市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综执〔2018〕3号)等相关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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