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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EPC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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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城区政府不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方面建设力度,项目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建设管控力量相对薄弱、工程项目推进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工程推进速度和质量。为此,我区推行了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没有充分发挥EPC优势、管理不够规范、程序不够规范等。 鉴于此,我局在2020年牵头制定了《越城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发包方式、发包条件、招标要求、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条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发承包的风险分配、合同计价模式等方面内容,并从概算管理、预算管理、工程变更、结算原则、资金拨付原则、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总承包项目分包、施工图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项目资料移交、保修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为更好地推行办法的实施,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针对您提出的根据项目类别来确定是否可以采用EPC模式的建议: 合理选择EPC模式。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越城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建议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针对您提出的尽量不采用联合体招标的模式来确定总承包单位的建议: 规范联合体招标模式。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目前,国内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项资质的承包单位数量偏少,若招标条件设置只要求一家企业承包,则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会过少,与目前要求开放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另外,根据最新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文件精神,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考虑到上述原因,在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上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允许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我们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发挥好设计、施工“牵头人”的作用,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各司其职,顺利开展各项设计和施工任务。 三、针对您提出的加强EPC模式的程序化管理的建议: 1.加大力度严把审批关。对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我们将加大力度严把审批关,由发改局做好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对于初步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编制不够详尽的项目,初审不予通过,共同做好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落实等相关工作。 2.积极推行全过程咨询。有效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在节约投资成本、缩短建设工期、有效规避管理风险、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建设项目力量薄弱环节,尝试采用或探索在政府工程中首先采用全过程咨询,如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已在尝试采用全过程咨询,有效管控投资成本、提升工程质量、确保项目进度。 3.加强EPC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统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继续深入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二是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动形成企业、项目二级手册体系。抓好示范引领,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管控,着力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三是创新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针对您提出的引进设计优化单位的建议: 提升EPC项目质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监管结构,加强结合实力的必然选择,做好设计措施的深度融合是目前确保EPC项目顺利实施的首选有效途径,让承包商在项目初始阶段积极参与设计环节,将自身在建筑材料、施工方法、结构形式、价格和市场等方面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充分的融入于设计之中,从而对工程项目的持续性产生积极影响,探索优化设计方案奖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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